东方市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东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扩大就业,市政府决定对进入本市的第三产业新办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投资从事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从事第三产业领域的新办企业,从企业营业之日算起,按实际缴纳税款计算,市财政每年从其年度应缴纳东方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分别给予扶持。
营业税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含,下同)给予45%的扶持;300万元以上给予40%的扶持。
(二)对投资从事第三产业领域的新办企业(不含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从企业营业之日算起,按实际缴纳税款计算,市财政每年从其年度应缴纳东方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分别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按45%给予扶持;100万元以上给予30%扶持。
(三)对投资从事对越边贸和来料加工的新办企业,从企业营业之日算起,按实际缴纳税款计算,除符合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以外,市财政每年从其年度应缴纳东方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下同)分别给予扶持。
增值税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给予45%的扶持;300万元以上给予40%的扶持。
(四)对投资从事对越边贸和来料加工的新办企业,从企业营业之日算起,按实际缴纳税款计算,除符合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以外,市财政每年从其年度应缴纳东方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分别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按45%给予扶持;100万元以上给予30%的扶持。
(五)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从酒店营业之日算起。按实际缴纳税款计算,市财政每年按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给予全额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款50%扶持。
(六)新建投资高尔夫球练习场(会所)项目的,从企业营业之日起,按实际缴纳税款。市财政每年按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给予全额扶持;房产税给予50%的扶持。
二、其他优惠政策
(七)在我市投资能够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新招本市人员就业一次性达100人或安排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就业达30人以上的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且签订人劳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市财政每次安排每人500元用于扶持企业帮助培训职工操作技能与新技术的培训。
(八)对所有投资项目作一次性联审。
(九)市财政扶持优惠实行一年度一兑现,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纳税单据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到相关单位办理,每年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兑现。
(十)项目建设和营运中,因政府部门违法违规或行政不作为给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具体赔偿、补偿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新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及海南省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政策。
(十二)对重大科技项目以及我市认为具有主导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三、附则
(十三)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优惠。
(十四)本优惠政策从企业营业之日算起,优惠期限为五年。
(十五)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六)本优惠政策由东方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