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59年12月,现址位于东方市北九龙路9号。现任院长黄翰绅,现有编制89名,内设机构16个,分别为: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科、监察科、交通巡回法庭;派出法庭3个,分别为:四更人民法庭、感城人民法庭、东河人民法庭。
二、主要职责
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对东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的调研工作。
(六)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
(七)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
(八)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九)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十)承办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东方市人民法院设置了16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准备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督办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及决定事项和市委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督办上级人民法院、市委、市人大批示交办的事项;负责与上级人民法院、市委、市人大部门的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及其来信;负责公文处理、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印章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简报信息、情况反映等编辑工作;负责院机关的保密工作;负责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图书、互联网等工作;负责院总值班工作、新闻发布和报刊征订工作;负责本院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25522327 负责人:李 婕
(二)政工室
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前准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本院干部组织人事工作,办理本院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任免的有关事项,做好本院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和人事统计等日常工作;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做好本院法官等级、法警警衔的申报工作;负责本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本院队伍的表彰奖励工作;制定本院教育培训计划,负责本院干警岗位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学历教育工作以及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组织落实上级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负责本院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档案等工作;办理本院干部、职工退休及辞(解)聘工作,并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联系电话:25534260 负责人:王海央
(三)立案审判庭
负责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进行审查;负责本院的申诉、复查工作;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核实案件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的审查;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办理公示催告、支付令、财产保全案件(诉前、起诉时财产保全)以及审判业务庭审理的案件排期开庭、公告、诉前调处简易纠纷;负责结案管理工作;处理来信来访事宜;提出有关司法建议。
联系电话:25531333 负责人:孙德政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案件;审判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
联系电话:25505235 负责人:符桂光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联系电话:25512073 负责人:王 超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判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判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审判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第一审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联系电话:25517172 负责人:张运平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有关农村承包合同案件;审判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案件;审判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审判破产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联系电话:25517172 负责人:张运平
(八)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讼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联系电话:25510992 负责人:王小娟
(九)审判监督庭
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判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负责办理有关审判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事宜;监督检查庭审活动,并定期将督查情况以及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联系电话:25513112 负责人:高筱妤
(十)执行局
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或一定行为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上级法院指定、交办的案件;依法接受外省市(县)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联系电话:25519952 负责人:洪启广
(十一)审判管理办公室
监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进行案件质量评查;负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组织精品案件评选;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建立案例示范制度;组织优秀法律文书和办案能手的评选;承担审判委员会事务性工作,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提高服务和进行管理。
联系电话:25517072 负责人:吉进宁
(十二)研究室
提出本院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调查研究活动;负责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联络通讯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本院院志和年鉴撰写工作;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25517072 负责人:吉进宁
(十三)司法警察大队
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负责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处置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执行或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和械具;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联系电话:25582075 负责人:周敬雄
(十四)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司法技术科)
负责本院财务、装备、诉讼费、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编制本院的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院基本建设规划和技术装备计划的项目申请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采购计划工作;负责本院职工福利和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司法科学技术规划;负责本院通信、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司法科学技术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的软件、硬件系统建设、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维护工作;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程序和制度规范。
联系电话:25516212 负责人:施良学
(十五)监察科
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党纪政纪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本院工作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诉,调查处理本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开展对本院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联系电话:25505603 负责人:翁克川
(十六)交通巡回法庭
负责审理和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和指导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案件调解工作。
联系电话:25505305 负责人:郑海雄
四、派出人民法庭
(一)四更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和执行新街、四更、三家等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影响较小简单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
联系电话:25657380 负责人:蔡铨慧
(二)感城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和执行感城、板桥、新龙等地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影响较小简单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
联系电话:25828610 负责人:张学文
(三)东河人民法庭
负责审理和执行东河镇、大田镇、天安乡、江边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影响较小简单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乡镇调解委员会工作。
联系电话:25721550 负责人:符壮华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