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划。
2、负责东方市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3、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经营行为和竞争秩序,查处旅游市场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4、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6、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管理。
7、负责东方市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和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8、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9、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