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市旅游资源整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依法做好全市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和旅游新业态的规划与开发;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二)贯彻和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旅游产业政策和旅游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参与市其他部门拟订同旅游产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制定全市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旅游人力资源的普查工作;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提出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参与组织重要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四)组织推进本市国际旅游岛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本市旅游国际化工作;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本市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负责旅游电子商务的组织和实施;协调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工作;统筹实施假日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促进和引导本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承办向国家和地方申报旅游发展基金工作;参与管理全市发展旅游产业的国家和地方投资计划。
(六)组织本市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调研;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赛事、会议等活动;承担旅游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协同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旅游交通运输。
(八)推动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旅游标准;组织制定、修改本市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监督、指导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进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旅游景区内部导游员考核管理。
(十)指导市旅馆与餐饮协会和各旅游中介组织工作。
(十一)承办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营业部、门市部)设立备案工作;承办经营旅馆备案登记。
(十二)检查监督旅游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指导各乡镇旅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