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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访局
【日期】2011-10-0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机构设置 

  1、综合办公室 

  2、督查督办室 

  3、接访办公室 

  办公地点:市委市政府办公楼1号楼一楼和接访大厅。综合办公室电话:25535669;接访大厅电话:25500866,共有编制5人,在职人数4人,主要负责人:麦鸿飞。 

  二、职能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负责受理群众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问题。 

  ()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复查的信访事项。 

  ()负责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信访批示件以及其他信访事项转办处理的督查和督办。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及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和动态。 

  ()协调处理群众赴京、进省上访和异常、突发性事项。            

  ()指导各乡镇、农场和市直各单位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建议。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承担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事程序 

  1、登记     

  《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2、告知 

  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3、受理 

  是指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决定进行处理的行为。 

  4、办理 

  是指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对已经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或者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处理的行为,这是狭义的办理。广义的办理还包括复查、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后、信访终结前所有的程序性活动。 

  5、复查与复核 

  1)复查。《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2)复核。《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6、督办 

  督办的主体专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对象是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既包括了对信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也包括了信访处理意见的执行机关,还包括了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督办的内容是信访事项的处理(包括执行)情况,包括对信访事项个案的督办和对信访事项总体处理情况的督办;督办的方式包括电话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 

  7、立卷归档 

  信访事项结案后,应当组成案卷归档,有条件的,应当输入信息系统,以备查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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