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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与对外联络委员会
【日期】2012-08-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由民族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加强经商的少数民族人士的管理。

  三、调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五、依法对民族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处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所需由政府部门协助和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及时处理宗教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

  六、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七、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动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帮助、支持和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活动。

  八、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供领导决策。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了解和掌握我区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的基本情况,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的联谊活动,广交朋友,联络友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委员在港澳台侨方面知情参政、建言献策、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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