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等文件要求,经七届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成立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刘平治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李劲松 省政府副秘书长
许 云 省农业厅厅长
邓小刚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戚弘超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钊军 省规划委总规划师
李万有 省农业厅总畜牧师
洪日南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吴开成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杜海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赵庆慧 省科技厅副厅长
毛东利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国鑫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符 坚 省质监局副局长
林 电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副局长
易细纯 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
林芳泽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厅总畜牧师李万有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由其继任者自动接续。
二、成员职责和分工
(一)省农业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做好督促考核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组织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评制度,组织省级及市县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依法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法监管,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制定并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发电、生物天然气入网等政策。
(四)省财政厅:落实有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工作。
(五)省国土资源厅:落实国家支持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及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落实生物天然气入城市管网政策。
(七)省规划委:指导市县政府把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纳入“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并进行审查。
(八)省科技厅: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和示范。
(九)省质监局:根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共同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标准,促进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
(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十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融资,支持设立投资基金。
(十二)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保险业务。
(十三)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落实沼气发电上网电价,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气发电项目并网的验收和调试工作,对上网电量实行保障性全额收购,并按时做好电量结算工作。
三、工作期限
海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期限自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度国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通过之日止。届满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期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