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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景区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将被公示两年

时间:2015-08-10

  
  据人民网消息,国家旅游局近日在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提到,当前旅游市场秩序失范,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失信行为频发,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家旅游局制定并发布《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办法》定义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
  《办法》还列举了七类需要公开的不良信息,分别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