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22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7〕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全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对海、河、湖(水库)中在用港口(码头),包括商港、渔港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槟榔加工业、橡胶初加工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加油站、储油库,医疗机构,城市市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滨海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设施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园区类型、控制面积、管理机构类型、主导产业、规划环评编制及审查等情况,集中供热锅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公共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等。
港口(码头)基本信息,包括地理位置、管理机构类型、全年年货物吞吐量或旅客流量、年船舶进出港艘次等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等。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槟榔加工业增加苯并[a]芘。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槟榔加工业增加一氧化碳、苯并[a]芘。
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陈品油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含更新双层罐、设置防渗池等)情况,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情况,滨海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加油站、储油库增加石油类。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柴油机动车、船舶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废旧电池和废机油等废弃物产生、处置等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以及综合分析结果,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含采选企业),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港口管理机构填报港口调查信息。
(二)农业污染源
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对槟榔加工业、橡胶初加工业,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根据实测数据、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以及综合分析结果,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成品油消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治理(含更新双层罐、设施防渗池等)情况。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雨水与污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滨海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滨海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水污染物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机动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废旧电池和废机油等废弃物产生、处置等情况。
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入户调查。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依法普查。
(二)普查组织
东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责,共同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配合开展园区内企业入户调查及数据审核,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组织污染源普查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等,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普查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普查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基底数据;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采选企业名单,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培训;负责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各类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普查数据建库,普查数据质量核查、评估和控制,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负责普查验收和总结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商港基本信息调查,提供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三类公路交通量,提供油罐车登记信息、机动车维修企业名单和基本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我市在营加油站、成品油储油库名录和基本信息、成品油消耗情况等,配合做好加油站、成品油储油库的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包括位置、流量、类型等)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湖、库)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工作。
市环卫局:负责配合做好城镇垃圾处理厂(场)普查,核实垃圾处理厂(场)普查相关数据信息。
市农业局: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活动水平(包括化肥、农药、农膜使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利用等)以及槟榔加工、橡胶初加工业生产活动水平(包括原料、产品、能源消耗等)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等,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开展渔港基本信息调查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包括养殖类型、方式、饵料用量、产量等)抽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经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农业普查、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东方海事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配合做好船舶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东方供电局:负责提供380伏用电企业名单及用电信息。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各项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信息,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普查实施
按照国家、省政府部署,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18年完成清查建库和全面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2.清查建库。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建立全市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污染源单位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开展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清查,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信息;配合开展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开展所承担的专项工作。
3.全面普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和抽样调查,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市县、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组织提供有关资料,开展所承担的专项调查工作。
4.总结发布。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负责本次污染源普查的验收迎检工作;开展本级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五)普查培训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市污染源普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培训。
(六)宣传动员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染源普查,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普查质量管理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严格落实普查机构、排污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普查数据核查、质量评估、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程留痕。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七、保障措施
(一)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及上报相关信息,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流程痕迹化管理的要求,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节约、合理地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