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20 来源:
一、教育特惠性资助政策
二、东方市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政策
一、新农合报销政策
(一)患有25种慢性病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就诊,报销比例提高80%。每人每年报销最高20000元。
(二)住院报销
1、住院不设起付线,0押金。
2、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提高到65%。
3、年度人均报销封顶线15万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自费部分起付线由8000元降至4000元,年度人均报销封顶线22万元。
四、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不设起付线。
(二)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大病补充保险目录内分级进行报销,报销比例50%-80%。
(三)目录外报销比例,个人自付超过5000千元的报销50%,年度人均报销封顶线2万元。
(四)院前急救120车救护费报销比例80%。
五、民政救助报销政策
经过基本新农合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按75%救助。
年度人均报销封顶线为12万元。
六、健康扶贫医疗兜底
(一)在乡、村两级门诊就诊,报销比例达90%以上。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院(贫困患者到省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必须经市二级医院转诊方可进入兜底)住院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按以上规定报销完后,个人剩余的医疗费用的90%由市政府健康扶贫医疗兜底保障资金解决,个人只付10%即可出院。
三、东方市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经第三方机构鉴定符合D级或C级危房中的建档立卡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属四类重点对象的无房户可参照D级危房户给予安排解决。
(二)补助标准。
1、D级危房,按120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5万元。
2、五保户采取政府兜底保障方式解决,每户补助4.6万元。
3、C级危房修缮加固补助资金以实际发生工程费用进行补助,最高不能超过1.4万元。
(三)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不高于18平方米。厨房和厕所建在房屋内的总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
(四)申报程序。个人申请 → 集体评议(公示) → 鉴定审批(公示) → 房管局备案公示。
(五)改造方式。C级危房采用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能加固的也应优先采取加固方式改造,其次才是拆除重建,五保户可通过乡镇统筹新建的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六)农房报建。对于纳入改造计划的农户,应履行报建手续。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七)资金管理。市房管局按改造任务将改造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各乡镇结合实际通过“一卡通”一次性或分期拨付到农户手中。
四、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补助政策
目前,全市共有办证残疾人7951人。其中,一级残疾人2450人,二级残疾人1484人,三级残疾人2139人,四级残疾人1878人。
一、扶残助学工程
对不同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教育扶助机制。标准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学生每人每年补助75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子女学生按指标分配每人每年补助750元,高中阶段残疾人子女学生按指标分配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三)对考取大专以上的残疾学生,一次性给予补助4000元,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3000元。
二、残疾人康复项目
(一)救助对象
具有海南户籍有康复需求的三类儿童,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返贫家庭的三类残疾儿童;2018年9月1日前年龄为7周岁以下的三类残疾儿童;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三类儿童。
(二)补助标准及要求
确保受助三类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平均每月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补贴拨付康复机构)
三、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
本市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通过发展生产来脱贫致富意愿的残疾人,并且所扶持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在实施。优先安排列入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扶持生产补助标准5000元/户。
四、残疾人托养阳光家园计划补助项目
建档立卡的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服务补助。资助范围:优先安排16—59周岁生活困难的重度一级二级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并兼顾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240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200元。资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3000元。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补助政策
一、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继“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国家为实现城乡非从业人员“老有所养”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6月我省将新农保及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条件
具有东方市户籍(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当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设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十三个档次,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根据缴费标准的十三个档次,只要城乡居民按年正常缴费,每年都可以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40元、55元、65元、75元、85元、95元、105元、115元、125元、135元、145元、155元、165元。属于补缴的政府不给予补贴。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累积缴费满15年,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参保人员,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支付。2018年1月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60元/月,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哪类符合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能够享受政府代缴参保费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脱贫与未脱贫人员),从2018年开始,市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重度残疾人,市政府按每人每年3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低保人员、五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和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独生子女伤残(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市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一人只能享受一个政府代缴的特殊身份,不能叠加,但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基础上增加缴费金额。
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我市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为3293万元,亩补贴标准是124.64元。
七、东方市库区移民扶持政策
移民扶持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库区移民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人员,主要是大广坝、天安、陀兴3宗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涉及大田镇、东河镇、感城镇、板桥镇、天安乡、江边乡6个乡镇33个村委会,2018年经省水务厅水库移民处核定,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20318人。
移民补助标准:按政策规定,纳入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人均每人每月补助50元,年补助600元。
八、东方市林业局有关扶贫优惠政策
(一)生态补偿政策
为保持流域和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对部分耕地被淹,又禁止在一定坡度级、一定区域内不能开垦耕作而作出牺牲的农民给予补助。我市涉及生态补偿乡镇7个,村庄57个(东河镇18个村、天安乡15个村、江边乡10个村,大田镇10个村,感城镇2个村,板桥镇1个村,四更镇1个村)。
补助标准:列入补偿范围的农民,给予补助每人50元/月(即每人每年600元)。
进展情况:2017年我市生态补偿共计发放14244户,59474人,实发金额35934500元。
2018年各乡镇的生态补偿人口正在统计,还未报送,所以暂时未发放2018年的生态补偿。拟计划新增发放华侨经济区12个连队约6000人口的生态补偿。
(二)解决贫困户就业政策
2018年拟计划招聘250名贫困户护林协管员,每人每月工资1000元,正在和人劳部门制定招聘实施方案。
九、民政事业相关政策补贴
(一)低保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乡镇政府(农场)提出低保申请。今年,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4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300元/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线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都可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医疗救助
凡属本市常住户口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其他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患重特大疾病治疗时,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及其他救助方法救助后,自身负担治疗费用仍然过大,超出本人承受能力的,都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补助方法,一是替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困难对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二是在这些困难对象住院时,参考他们的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人群给以不同的比例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负担费用10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0万元;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貧困人口,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在1万元(合1万元)以内的按70%救助,1万元以上的接7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3、低收入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范围的按50%救助,5万元以上的接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万元;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支付后,合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3万元的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在3万元至5万元(合5万元)范围的按40%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其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依照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予以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补助金额标准:根据其困难类型、程度,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倍以内给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个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目前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的标准为每月600元。
(五)高龄补贴
我市全面执行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80-89周岁高龄老人可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元的高龄补贴;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15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700元的高龄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0元、省财政补助500元)。申请高龄补贴应向当地村居委申请。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残疾等级一级至四级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80元/月/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一、二级两个档次标准发放,即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8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20元/月/人。
十、东方市就业局就业扶贫政策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500个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建档立卡零就业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男性、女性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主要是保洁员、护河员、保安员、协管员、交通管理、护路员等岗位。扶贫特设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月1000元/人执行(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不再缴纳城镇社保,市里不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二)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于贫困劳动力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市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外出务工奖补。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励。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励。
(四)培训补助。对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并给予培训期间50元/天·人的伙食、交通补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的培训和生活交通补助。
(五)创业典型奖励。每年要开展面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创业成效明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本市评选的创业典型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六)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自主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贷款期限3年。
(七)吸纳就业奖励。鼓励我市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创业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凭社保缴费清单或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八)社会保险补贴。对市内各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满12个月,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按年度向市就业局申请。
(九)职业介绍补贴。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