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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东方市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05-2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东扶发〔2017〕10号

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2017年东方市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琼财农〔2017〕26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月(周)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琼财农〔2017〕53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月(周)填报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表和上报问题反馈报告 

  (一)上报内容。 

  1、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表(具体内容见附件1)。 

  2、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馈报告。 

  (二)填报口径。按省财政厅文件琼财农〔2017〕535号规定的口径填报(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填报时间。2017年扶贫资金的通报制度继续实行。4月至9月实行月报制度,10月至12月实行周报制度。各扶贫责任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部门)的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表电子版(加盖公章)和问题反馈报告通过党政公文系统上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其中,4月至9月上报时间分别为5月1日前、5月31日前、7月2日前,7月31日前、8月31日前、10月8日前;10月至12月上报时间为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具体日期以进度要求的日期为准)。 

  (四)填报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主体责任。报送的支出进度表(PDF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写明填报人和联系方式。逾期未报的,视为支出进度无变化。市财政监督局将对报送的数据进行随机检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提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二、实行按月(周)通报和约谈制度 

  市财政局将按月(周)通报各扶贫责任相关单位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情况(4-9月为月通报,10-12月为周通报),并抄送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自6月份起,对每月(6-9月)和每周(10-12月)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倒数三名且未达到进度要求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进度倒数第一名且未到支出进度的单位,将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有关要求 

  (一)进度要求。各扶贫责任相关单位要科学安排,加快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努力实现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要求。其中,6月30日达到40%、7月30日达到49%、8月31日达到58%、9月30日达到67%、10月13日达到70%、10月20日达到72%、10月31日达到76%、11月3日达到77%、11月10日达到79%、11月17日达到81%、11月24日达到83%、11月30日达到85%、12月8日达到87%、12月15日达到89%、12月22日达到92%、12月31日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要求。各扶贫责任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服务,全力做好扶贫资金保障工作,加快扶贫资金支付进度。同时,要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附件:1.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表(点击下载)

  2.省财政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周(月)报和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琼财农〔2017〕535号) 

  3.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琼财农〔2017〕269号) 

 

 

东方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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