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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二——基本建设政策
【日期】2010-08-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二、基本建设政策

   19.对符合海南产业发展方向,不涉及政府投资或担保的新建、扩建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开工报告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取消不需中央及省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开工报告、调整概算的审批,政府实行监督,如业主有违规行为,政府予以纠正;符合前述条件,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向计划部门填写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涉及报建、用地、融资、环境评估等所需立项文件,一律由业主编写提供,并直接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

   20.以下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行政审批:

   (1)城市供水设施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

   (4)城市燃气设施(除燃气电厂、燃气主管网外)项目;

   (5)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除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外)项目;

   (6)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项目;

   (7)水库、引水供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灌区(含节水)、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项目;

   (8)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项目;

   (9)学校教学、试验、生活设施项目;

   (10)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项目;

   (11)各类体育设施项目;

   (12)广播电影电视设施项目;

   (13)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项目;

   (14)计划生育、科研及服务设施项目;

   (15)房地产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等项目;

   (16)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

   (17)申请上报开发银行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项目。

   2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建设规模不需国家平衡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实行省内项目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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